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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对消费税的冲击

Posted on 12月 27, 2007|Filed Under 资讯(News)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十分灵活和有效的手段,也是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有效途径之一。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对调节产业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日前,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称,未来10年中国奢侈品消费可能会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二。报告预测,2005年至2008年,中国奢侈品销售额年增长率将达20%;2015年,中国奢侈品销售额将突破115亿美元,占全球消费总量的29% (新华社9月15日)。据中国品牌策略协会称,中国有1.75亿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各种品牌的奢侈品,占总人口的13.5%.其中有1000万-1300万人是活跃的奢侈品购买者,这部分群体的年收入为人民币24万元(约29630美元),存款在人民币30万-50万元(约37037-61728美元)之间。调查显示,中国的奢侈品消费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富有的消费者,一类是白领上班族。这些消费者的年龄大约在20到40岁之间;而欧美地区奢侈品消费者的年龄多在40到70岁之间。这份报告同时指出,中国的奢侈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消费心态仍以“显示身份”为主。

  在奢侈品消费中有人看到了物质炫耀心理,有人在奢侈品消费中看到了贫富差距,也有人在奢侈品消费中看到了社会结构的失衡。这些都很容易引起人们对奢侈品消费的道德谴责。然而,在中国,奢侈品消费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潮流,尽管人们对此颇多非议,但是奢侈品消费的势头恐怕很难被遏止住。道德义愤可能影响人们的理性认识,所以,我们更需要冷静对待中国日渐升温的奢侈品消费。最佳选择,一方面是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则要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改变消费。

  但是,面对奢侈消费的日益增多,中国的消费税不仅在征收环节上与国际脱轨,其征收范围也显得失当。1994年,中国开征消费税,但仅对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1种商品在生产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收,而国外则是在流通环节上征收。这种10年未变的消费税结构安排,直接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国外奢侈品大量进入中国的同时却使税费流失。以手表为例,在中国销售的高档手表中99%是进口产品,但中国只拿到了关税、增值税。一块价格昂贵的名表,售价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却因为这些产品未在中国生产,而无法征收消费税。其他商品,比如高档珠宝、首饰等亦如此。由于中国税制存在的这一漏洞,因此罕见国外奢侈品公司在中国设厂的新闻,倒是开店销售的新闻一天比一天多。这是因为由于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不够明确,并且手续繁琐,这就可能给某些国外奢侈品公司偷税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纳税的规定,为达到偷税目的,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销售部,将其产品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或销售部,由销售公司或销售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使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中实现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中去。可见,消费税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然有些不妥。

  其次,对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购进已税消费品不加区别,也给纳税人避税以可乘之机。纳税人如果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已税消费品,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额是正常的,但如果是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因商业流通环节的增值额不再缴纳消费税,往往会出现多抵扣税款的现象,结果是中间流转环节越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越轻,税款流失越严重。

  再次,在消费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的情况下,消费税实行价内税致使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应税消费品含税价格中既包括消费税额也包括增值税额。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使用的不含税价格中只是剔除了增值税额,而消费税额却仍然包括在内,这样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于是,我们的税收出现了荒唐的一幕:对私人游艇尚不征税,却对老百姓日常使用的香皂、洗发水等征税,这种“该收的没有收,不该收的还在收”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奢侈品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与穷人为敌的“武器”,社会中一小部分群体的奢侈品消费,把贫富差距更刺目地摆在世人面前,由此加剧人们对贫富差距过大、两极分化的不满。而税收的不公平,更加剧了人们的不满。

  最后,何为奢侈品?理论界难以确定 .研究对消费税征收对象进行调整,哪些商品列入被征收范围是一个关键。尽管一些舆论呼吁将奢侈品列入征收范围,但国内对于“奢侈品”目前并无准确定义和划分标准,事实上,专家对于奢侈品到底如何划分也存在争议。如大家熟悉的汽车、高档服装等究竟是高档商品还是作为奢侈品就存在争议。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奢侈”的定义总是相对的。有人举例说,在十三、十四世纪,糖和香料是奢侈品,但在今天它们却成为再普通不过的日用必需品。电话和手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是奢侈品,到了今天已演变成城市居民的大众化产品。因此奢侈商品定义并不容易。与出台消费税的1994年相比,人们生活水平已不可同日而语。某些被作为奢侈品而被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已走入寻常百姓家。护肤护发品就是一例。 消费税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调整,这些情况表明,我国消费税制需要改革。

  消费税制如何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因此,如何完善消费税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关专家建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增值税那样具有一个广泛的税基,因此,不能设想将所有的消费品都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考虑将消费税征税项目定在20%—30%之间。除了一些特殊消费品和一些需要节制消费的项目必须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外,考虑到国家财政的需要,还可以将一些消费普遍、税基较宽、界限清楚、便于征管,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一般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以及一些特种消费行为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在消费税税率上,可以考虑除了对一些需要限制生产、限制消费以及一些国家垄断、又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和一些高消费的服务行业,制定较高的税率。其他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税率不宜太高。

  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国内消费税主要存在征收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计征方式和环节不够合理等弊端。消费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结合消费税的双重调节功能来考虑的。开征消费税,一是为了配合增值税调节部分产品的盈利水平和组织财政收入;二是为了调节产业结构。为完善消费税制,消费税改革首先是调整现有的征收范围、征收品目以及有关税目的税率,该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并改进计征办法;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和某些奢侈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实行差别税率,对民族工业提供WTO规则范围内的保护。

  按照上述思路,试想近期完善消费税的措施有:(1)为保护环境,将一次性塑料包装品、机制一次性筷子等有损环境的制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适时调整征税范围,对一般消费品,如酒精、柴油、轮胎,以及护肤护发用品等不再征收消费税。(3)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适当提高消费税的适用税率。如对大排量汽车、数字化产品等,可提高税率。但对汽车等原属于高档消费的产品,则需研究其消费结构,降低税负总水平,以缓解“入世”后对国内汽车工业的冲击。现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最高为80%,“入世”后5年内要逐步下降到25%,我国汽车工业被公认为是“入世”后民族工业受到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护。(4)实行差别税率,对国内相关行业,提供符合WTO规则的保护。对那些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国内具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而在国内市场进口产品占优势的产品,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因此,我们应该在税收公平性的原则下,尽快改革消费税,将一些奢侈品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同时将一些日常消费品从消费税税目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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